今年2月5日,国家正式公布了最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这是32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首次系统性更新。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即将在我国召开之际,公布实施新版《名录》,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与1989年首次发布的《名录》相比,新《名录》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共有517种(类)野生动物被新列为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对象,体现了应保尽保的原则。同时,部分物种提升了保护等级,65种原为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此次升格为国家一级,43种(类)“三有”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直接升格为一级,474种(类)“三有”动物提升为二级。如此大幅度地“入保”提级,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历史上并不多见。
《名录》调整更新的目的在于使野生动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尤其能够使一些濒临灭绝的物种脱危解困和种群复壮。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部门如何适应《名录》调整更新后的新情况、新要求?笔者认为,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好调查和监测。摸清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家底”,切实掌握因《名录》调整而带来的动态变化趋势,包括野生动物野外分布的区域、种群数量,栖息地的范围、面积等。在调查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资料档案并进行总体评估,为日后常态化的监管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应对列入《名录》的物种进行定期评估,密切关注物种濒危等级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及时制定新的保护规划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和措施。因此,各地应适时启动保护规划的制定或对原有规划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尤其要对一些列入重点保护的濒危物种制定拯救性措施。此外,还应指导督促职能部门根据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变化情况对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是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野生动物较大范围入“保”提级,涉及到的一项最经常的任务就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此次《名录》调整更新,说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和力度明显加大了。为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思想到行动都要适应这一形势,切实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经常性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注重运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惩处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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